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7條 參審員人數因業務需要有增加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