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司法院所定參審員任職區域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總人數各五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
一、辭任。
二、經依第五條規定解任。
三、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
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條或第五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