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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46 頁-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2條 …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4條 …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 立法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畫、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二)行政院院會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有關本會原子能科技之追蹤、管制事項。(三)本會原子能科技重要方案、計畫、會議結論、出國報告及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四)本會原子能科技管制考核制度之…
- 立法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3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 立法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5條 …開臨時會,檢討維護安全實施成效及應行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報請院長核閱。
- 立法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 立法立法院議場規則 第9條 …室。主席臺後左方為主席休息室,其旁為秘書長休息室,右方為行政院長休息室,其旁為政府首長隨員休息室。議場東門二樓中央及左、右方為政府首長休息室。
- 立法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第7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家事調解委員未依前條接受專業訓練課程者,不得續聘;無正當理由不依法院通知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或座談會者,得解任之。法院應將家事調解委員登載於家…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4條 …,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其情節重大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並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家事調解事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二、違反家事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三…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 司法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六、院長交辦事項。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組長、室主任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室事務。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事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庭數之擬議。四、職員員額之擬議。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