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