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院長之職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庭數之擬議。四、職員員額之擬議。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