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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7條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
立法
第27條
本辦法經
院長
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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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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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第22條
本院停車場,憑本院車輛通行證停放。
第23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第24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應劃定範圍,以與院內辦公區適度隔離。濟南路門定時開放由警衛駐守。非本院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內。
第25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各營業部門需向廠商採購進貨時,一律由濟南路門進出。其物品,警衛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
第2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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