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