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6 / 30 頁-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4條 …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條 …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21條 …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其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並應檢同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第一項章程或捐助章程及財產目錄,應永久保存。但法人經清算終結登記逾五年者…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0條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7條 …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住居所變更而新住居所仍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毋須陳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1條 刑事補償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以受理時為準。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2條 …聲請覆審,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重審,由各該部分之原確定決定機關管轄。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4條 …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6條 聲請重審人對於本法第九條管轄機關之重審決定,得依本法之規定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3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4條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5條 …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地方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地方法院同。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公證法 第1條 …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