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0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法人登記 第30條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