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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於已成立之法人,撤銷其許可,或命令解散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登記處,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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