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法院或軍事法院審理刑事補償事件,依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獨任或合議行之。合議事件之評議,適用法院…
- 第13條受理機關得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受理機關為前項調查,得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並得函查、調…
- 第14條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程序:一、訊問之年、月、…
- 第15條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 第16條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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