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