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4-1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14-1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