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3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3條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