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6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6條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前項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受移送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後,應速通知受理其指定請求之終審法院。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之同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