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9條 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受理請求指定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