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重審 第34條 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