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