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四章 重審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確定決定之一部曾經聲請覆審,一部未曾聲請覆審,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重審,由各該部分之原確定決定機關管轄。
重審事件之調查以聲請重審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