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8~39條(共 2 條)
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
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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