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5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5 / 66 頁
  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6. 司法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新提出之書狀。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7.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8.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
  9.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
  10.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
  11.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12.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
  13.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小額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小額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
  14.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
  15.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1條 …、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
  16.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1條 …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17.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7條 …任用之: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
  18. 司法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1條 公設辯護人之俸給,比照法官、檢察官俸給核給之。
  19.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公設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但公設辯護人與被告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20.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設辯護人服制之式樣,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