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處理文件程序 第57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