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法規: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