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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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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6條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6條
法規: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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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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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2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第3條
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
第4條
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非A4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
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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