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1條 法規: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