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附則 第76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