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