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20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20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