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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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