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處理文件程序 第58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