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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00 頁-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5條 各分組審查完竣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7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8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9條 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0條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八、監察院副院長。九、監察委員。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4條 被提名人經國民大會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大會得經決議咨請總統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5條 國民大會代表為被提名人於行使同意權審查時,應行迴避。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每人均得自行登記為審查會召集人候選人。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3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4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由國民大會代表就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5條 審查會召集人應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行使同意權時選舉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6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投票進行程序及廢票認定標準,準用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之規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1條 同意權審查會之議事,除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2條 審查會之主席,由召集人分兩組輪流擔任,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3條 審查會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並通知被提名人到會。審查會如有延長日程之必要時,由審查會報請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4條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5條 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詢與會代表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即告確定,代表如有疑義…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6條 資格審查報告書得由審查會授權召集人擬妥後逕提大會。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分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各審查小組委員得列席其他審查小組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各審查小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應於大會排定之日程表內,由召集人會議決定議事日程。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如未能於前項日程表規定期間內完成審查時,得由修憲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變更日程表,並提報大會追認。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修憲審查委員會對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進行綜合審查時,就議案廣泛討論後,即依序逐案討論議決。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