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1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