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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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