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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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