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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6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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