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