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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
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
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
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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