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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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