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6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