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