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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
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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