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0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