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各審查小組委員得列席其他審查小組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