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