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