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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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0條 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支付。
  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2條 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
  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3條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三、駁回延長…
  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82條 …保護病人權益規定。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未通知病人之家屬或保護人,或病人行蹤不明時,未通知地方主…
  5.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2條 …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五、依…
  6.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3條 …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7.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前項…
  8.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7條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地方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屬人員。二、嚴重病人戶籍地或居所之村(里)長、村(里)幹事或鄰長。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四、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適當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9.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8條 嚴重病人經診斷已非屬嚴重病人,或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未經診斷確認者,其保護人之職務自動終止。
  10.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9條 …動者,新任保護人應親自或委由醫療機構,將異動情形及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前項異動,無新任保護人者,由原保護人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之日起三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前項另行…
  11.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情形,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醫療機構應通報或通知其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12.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保護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嚴重病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13.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2條 …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二、嚴重病人之意見。三、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四、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五、治療計畫。六、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14.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5條 …項原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機構(以下簡稱原聲請機構),或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由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者,原聲請機構應提供嚴重…
  15.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2條 辦理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及目的。
  16.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者,辦理機構或團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通知其保護人。
  17.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4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辦理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指定機構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18.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2條 …機構),應即通報地方主機關:一、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二、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
  19.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3條 …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20.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4條 緊急安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限制嚴重病人活動之區域範圍。二、拘束嚴重病人之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三、給予嚴重病人藥物或其他適當治療、處置。四、其他合理可行且限制最小之保護措施。前項緊急安置措施,得於指定機構之急診、病…
  21.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緊急安置七日,其始日自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日起算。嚴重病人經指定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者,於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前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期間,除有本法第七十三條但書…
  22.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6條 指定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日之次日起三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二、緊急安置之指定機構及聯絡人資訊。三、緊急安置之始日。
  23.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7條 指定機構於嚴重病人之保護人、關係人或現場之其他人有不當妨礙緊急安置措施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到場協助。
  24.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2條 …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三、其他適當之方式。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
  25.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緊急處置結果,通知嚴重病人之保護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前項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視嚴重病人…
  26.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4條 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委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執行緊急處置時,得請求警察、消防或社政機關協助。
  27.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精神疾病之診斷。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四、診斷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五、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28.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保護人拒絕收受或有正當理由未能交付保護人時,應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之規定辦理。
  29.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期間,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嚴重病人罹患其他疾病或有緊急狀況,難以在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強制住院治療時,應即停止強制住院,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指定精…
  30.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有前條第一項序文所定情形,致未能繼續緊急安置者,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通知該管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