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