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4條 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委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執行緊急處置時,得請求警察、消防或社政機關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