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異動者,新任保護人應親自或委由醫療機構,將異動情形及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異動,無新任保護人者,由原保護人通報。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之日起三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
前項另行選定之保護人,應於被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遞交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