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9條 保護人異動者,新任保護人應親自或委由醫療機構,將異動情形及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前項異動,無新任保護人者,由原保護人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之日起三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前項另行選定之保護人,應於被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遞交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