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母法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3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精神疾病之診斷。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四、診斷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五、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