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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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